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1163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4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金平、姚诚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550元、利息12382.51元,本息合计72932.51元;此款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37932.51元。二、被告杨金平、姚诚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366529‰计算,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杨生春、杨金龙、杨任华、杨生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8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金平、姚诚负担,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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