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9********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22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闫爱萍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闫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为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巩永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