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11********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民终4104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4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贾宁、刘佃杰、济宁市宁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振、王彪工程款90万元;三、变更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贾宁、刘佃杰、济宁市宁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振、王彪工程款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4元,由黄振、王彪负担2324元,贾宁、刘佃杰、济宁市宁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8元,由黄振、王彪负担4648元,贾宁、刘佃杰、济宁市宁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20元。(双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自行结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