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科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5民初5035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3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吴慧坚与被告曾科毅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曾百庆由原告抚养,被告自离婚之月起每月负担儿子的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重大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每周探视儿子两次,具体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每周星期六、日的早上10点至12点,晚上18点至20点,由被告到原告的住所探视儿子。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返还儿子的出生证、计生证、原告生育儿子的住院发票及诊断证明给原告。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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