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伟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1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21民初604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长友、黎伟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陀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长友、黎伟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