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玲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509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玲芳、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本金73521.96元、利息41928.96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承担滞纳金15331.0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对被告季玲芳、杨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有权对被告季玲芳、杨文提供抵押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宁asc115、车辆识别代码lvgbh51k5eg16504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季玲芳、杨文、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