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凯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1********9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2271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恢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凯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期限内利息7276.4元,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875自2017年3月7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邢凯歌用位于舞钢市朱兰钢城路中段东侧(金叶花园)第1-2层101铺房产(舞钢房他证舞钢字第)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邢凯歌、赵合军用位于舞钢市朱兰钢城路西侧(赵合军楼)(舞钢房他证舞钢字第15000272号)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24元减半收取195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凯歌、赵合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