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4********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81民初65号
案号
(2021)辽0881执1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盖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州市金冠钢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李兆凯、朱亮、吴开明、马金月、朱峰、霍桂芝、李永生、朱明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营口鵬发实业有限公司、盖州市长江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之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盖州市金冠钢构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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