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2********1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0602民初510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1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与李晓华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二、李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本金120658.39元,利息1052.09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有权对李晓华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为: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400324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李晓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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