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11********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07民初1594号
案号
(2021)琼9007执2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少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9508.21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23日,拖欠利息和复利共计22718.04元;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950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3515%计收复利);二、被告洪少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2479.29元;三、被告许颖对被告洪少炼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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