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海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8********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421民初720号
案号
(2021)桂1421执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扶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覃海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莎惠借款本金1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覃海城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黄莎惠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0元(黄莎惠已预交),由覃海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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