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凯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5********5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6民初2013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刚、聂凯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本金1231859.99元,利息、罚息84084.97元,合计1315944.9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后续利息、罚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二、被告王刚、聂凯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律师费9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王刚、聂凯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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