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5350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877996.9元、利息39811.51元、罚息1016945.8元、复利8201.1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20年11月4日),并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世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1),建筑面积33.23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2),建筑面积96.5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4),建筑面积96.5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5),建筑面积130.1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6),建筑面积103.58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08),建筑面积72.98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12),建筑面积23.4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314),建筑面积33.81平方米的房产及上述房产占用的土地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登记机关登记顺序为准),被告沈阳世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沈阳世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一萱、卢昊、李学军、张彦在对被告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友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世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一萱、卢昊、李学军、张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