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203********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16民初1008号
案号
(2021)鲁0116执2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文件<12十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6民初1008号原告:于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沙王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2939。被告:郑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郑王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6****3714.原告于宗明与被告郑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水泥款肆万元整。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帅从原告于宗明处购买水泥,2019年2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水泥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后被告偿还5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帅欠原告于宗明水泥款40000元,有欠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于宗明要求被告郑帅偿还该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下载已签章文书返回文件22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于宗明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堂二耳一年兰月五日书记员郝超琪下载已签章文书返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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