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81民初4189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2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青州市金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黄楼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21581.95元,本息合计2121581.95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之后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确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即年利率13.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石佃龙、花婷、石永兴、张金香、程立海、秦凤美、尹凤金、周立珍对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石佃龙、花婷、石永兴、张金香、程立海、秦凤美、尹凤金、周立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金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1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美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石佃龙、花婷、石永兴、张金香、程立海、秦凤美、尹凤金、周立珍负担。因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书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