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1********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02民初第6625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4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方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8700元、利息12250.59元及此后的利息。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转款凭证、还款明细等证据,四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段建军、杜爱红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段建军于原告起诉后又偿还借款本金142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97280元。被告段会齐、张国辉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段会齐、张国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建军、杜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280元、利息11250.59元及利息(以97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段会齐、张国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段会齐、张国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建军迫偿;四、驳回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段建军、杜爱红、段会齐、张国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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