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3********3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3民初640号
案号
(2021)内0783执1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扎兰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0年3月30日利息损失33895.16元,并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6.2%计算;二、被告曹秀敏、王家伟、薛天海、曹振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潘志强、薛天海、曹秀敏、曹振有、王家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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