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敏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2075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8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关丽芬、温迪公司、甘敏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关丽珍、古维宪支付利息328000元(计算利息的期限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4月18日);二、驳回关丽珍、古维宪的其他诉讼请求。再查:因温迪公司拖欠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未偿还,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7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温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3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迪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为胡育新。庭审中,关丽珍、古维宪表示其已向温迪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一审法院认为,温迪公司、甘敏霖、关丽芬是否应当对关丽珍、古维宪的房屋损失承担责任。关丽芬系《借款函》中所涉房屋的借用人,温迪公司系实际使用人及担保人。现有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因被拍卖无法归还给关丽珍、古维宪,故关丽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温迪公司、甘敏霖系以担保人的名义在上述《借款函》上签字,其中甘敏霖承诺如发生案涉房屋不能归还关丽珍、古维宪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函》未明确载明担保类型及载明担保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温迪公司、甘敏霖系以共同保证人的身份对关丽芬借用关丽珍、古维宪房屋不能归还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前所述,关丽芬未依约履行义务,故温迪公司、甘敏霖应当对关丽芬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鉴于温迪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关丽珍、古维宪也已向温迪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温迪公司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向关丽珍、古维宪进行清偿。关于关丽芬应赔偿关丽珍、古维宪房屋损失的金额。虽案涉房屋在拍卖前的估价为4110698元,但实际拍卖款项仅为3177790元,故应当依据实际拍卖款项作为认定关丽珍、古维宪案涉房屋损失的依据。关丽珍、古维宪主张按照评估价认定其房屋损失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破135-1号民事裁定书可知,案涉房屋拍卖款项3177790元中的300000元作为预留租金退还给关丽珍,故关丽珍、古维宪案涉房屋的实际损失本金为2877790元(3177790元-300000元),故关丽芬应向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房屋损失本金2877790元。关丽珍、古维宪主张关丽芬赔偿案涉房屋损失本金4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关丽珍、古维宪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丽珍、古维宪与温迪公司、甘敏霖、关丽芬签订的《借款函》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关丽芬违约时,关丽珍、古维宪有权按照约定的评估价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主张利息,且有关案涉抵押房屋不能归还的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故关丽珍、古维宪主张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符合各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2019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一审法院仍按照双方约定的评估价30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关丽珍、古维宪主张2019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妥,一审法院予以调整。鉴于温迪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应承担的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19年7月3日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关丽芬向原告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房屋损失本金2877790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关丽芬向原告关丽珍、古维宪赔偿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甘敏霖对被告关丽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日止;被告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向原告关丽珍、古维宪进行清偿;被告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甘敏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丽芬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关丽珍、古维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76元,原告关丽珍、古维宪负担13013元,被告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甘敏霖、关丽芬共同负担30363元。二审中,关丽珍、古维宪提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执251号公告,其中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拟裁定拍卖已查封的关丽珍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房,经向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询价,该房产均价为49000元每平方米,总价格为4110698元。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温迪公司对该公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温迪公司、甘敏霖、关丽芬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另查明,关丽珍、古维宪于本案一审起诉前向温迪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本案所涉债权。温迪公司的管理人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关丽珍古维宪申报债权的审核意见》(2019粤01破135债审01号),其中管理人认为关丽珍、古维宪主张按抵押物(涉案房产)被拍卖前的评估价主张温迪公司赔偿411万元,管理人认为合理,但应减去预留的租金30万元,即381万元。温迪公司的管理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关丽珍古维宪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意见》(2019粤01破135债审01-2号),管理人认为关丽珍、古维宪要求计算从房屋被拍卖之日起至受理破产之日的利息具有合理性,予以支持。二审庭询中,关丽珍、古维宪表示其对上述审核意见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就其与温迪公司之间本案所涉债权在温迪公司的破产案件中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处理,同意在本案中撤回对温迪公司的起诉。温迪公司确认本案所涉债务以申报债权的审核意见为准,对关丽珍、古维宪撤回对温迪公司的起诉无异议,并表示不影响关丽珍、古维宪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准许关丽珍、古维宪撤回对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再查,《借款函》约定“房子抵押后,乙方或丙方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替换房子成功后,由甲方将100万元原路退回”,关丽珍、古维宪主张上述约定的100万元温迪公司、甘敏霖、关丽芬均未向关丽珍、古维宪支付。关丽珍、古维宪表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甘敏霖、关丽芬应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值还是按实际拍卖价格向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房屋损失。按照关丽珍、古维宪与温迪公司、甘敏霖、关丽芬签订的《借款函》约定,关丽珍、古维宪将涉案房屋出借用给关丽芬用于贷款抵押,关丽芬应依约另购房屋将涉案房屋置换出来,并交还关丽珍、古维宪,温迪公司、甘敏霖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借款函》签订之后,涉案房屋已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关丽芬未能依约履行,导致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被拍卖无法归还,关丽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涉案房屋已被依法拍卖,关丽芬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房屋,应向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涉案房屋的价值损失,该价值损失应按涉案房屋无法返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拍卖前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出具《询价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在2018年8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4110698元,结合广州市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该数额可以客观反映涉案房屋在被拍卖时的市场价值,关丽珍、古维宪主张按4110698元计算房屋损失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涉案房屋的拍卖价格3177790元,由于《借款函》的标的是涉案房屋,并非代为偿还的债权数额,因关丽芬违约导致房屋被拍卖而产生的拍卖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应由关丽芬承担,一审判决按照拍卖价格计算关丽芬应赔偿关丽珍、古维宪的房屋损失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关丽珍已取得拍卖款项中的300000元作为预留租金,该部分数额应从损失数额中予以扣减,关丽芬应向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房屋损失3810698元(4110698元-300000元),甘敏霖对该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敏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关丽芬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关丽珍、古维宪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0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关丽芬向关丽珍、古维宪赔偿房屋损失3810698元;四、甘敏霖对关丽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敏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关丽芬行使追偿权;五、驳回关丽珍、古维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76元,由关丽珍、古维宪共同负担2846元,关丽芬、甘敏霖共同负担40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关丽芬、甘敏霖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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