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施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2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54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0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1627483】。一、被告广州市施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映山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货款299081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以23836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起、以5245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3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映山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6.02元,保全费2142元,共计8308.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18062597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