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真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1********2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21民初2035号
案号
(2021)内0121执2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真雅、李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被告贾真雅、李志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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