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3735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二、被告徐银东、闫刚、王小杰、袁俊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银东、闫刚、王小杰、袁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吕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被告吕波、袁俊芬、徐银东、王小杰、闫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