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6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25民初2335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恢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林、吴永琴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贵州省瓮安贵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十万零六百二十七元四角四分(小写:100,627.44元),被告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若被告柴林、吴永琴、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则应以十五万二千二百元(小写:152,2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6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十万零六百二十七元四角四分(小写:100,627.44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包括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反担保违约金),利随本清;三、被告柴林、吴永琴、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贵州省瓮安贵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二元五角(小写:1902.5元);四、被告柴林、吴永琴、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贵州省瓮安贵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七千元(小写:7000元);五、原告贵州省瓮安贵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93元、保全费1142元,合计2535元,被告柴林、吴永琴、瓮安县智慧物联网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飞、宋昔骏、姜猛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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