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应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6民终501号
案号
(2021)黔2632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撤销“由被告吴应忠支付劳务费(工程款)423,150元给原告文伟,被告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对被告吴应忠应付原告文伟的劳务费423,1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上述一、二项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的判决内容。二、维持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即维持“由被告吴应忠向原告文伟支付工程保证金50,000元、误工费及违约金85,000元、代支付的工程款26,500元、借款17,000元,合计178,500元;”和“案件受理费10,816元,减半收取5,408元,由被告吴-10-应忠负担”的判决内容。三、吴应忠应支付劳务费(工程款)423,150元给文伟。四、上述第二、三项款项,限吴应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6元,由吴应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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