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125民初72号 |
案号 |
(2021)桂0125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英林货款47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0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付至债务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蓝宇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