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宇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2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25民初72号
案号
(2021)桂0125执1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蓝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英林货款47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0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付至债务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蓝宇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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