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双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621********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12民终129号
案号
(2021)甘1221执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双平向原告蔡江潮偿还借款本金177240.3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77240.30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给付”。二、维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蔡江潮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双平、甘肃陇阜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诉人蔡江潮借款本金177240.3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77240.30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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