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362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9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马现成与被告黎阳离婚;二、抚养:婚生女马霭婷由被告黎阳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马现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马霭婷抚养费1500元;婚生子马天文由原告马现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黎阳每月支付马天文抚养费1200元。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东苑小区4-2-5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2004483号)归被告黎阳所有,该房屋下剩贷款由被告黎阳负责偿还。被告黎阳支付原告马现成房屋补偿款120000元;四、宁a507e1标致508轿车归原告马现成所有,原告马现成支付被告黎阳车辆补偿款40000元;五、原告马现成支付被告黎阳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六、驳回原告马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折抵后,被告黎阳支付原告马现成款项70000元于本判决生产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分割费900元,共计1000元,原告马现成与被告黎阳各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