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8********3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2民初5549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3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勇、王树香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499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自2018年6月22日起,被告惠勇、王树香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王建全、赵新娥、惠金功、王一梅、惠清春、黄桂娟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勇、王树香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惠勇、王树香负担5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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