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8********3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2民初5707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3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清春、黄桂娟连带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33.9元及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13777.13元,共计20371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7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本院支持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惠金功、王一梅、王建全、赵新娥、惠勇、王树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清春、黄桂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被告惠清春、黄桂娟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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