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利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3民初1203号
案号
(2021)辽0113执3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利新、韩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忠生借款本金183000.00元并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邢忠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00元、财产保全费1685.00元,均由被告凌利新、韩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凌利新负担。由原告已预缴诉讼费受理费3960.00元、财产保全费1685.00元,应予退还56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8/8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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