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904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6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1999997元;二、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11月21日的利息742077.89元,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枫、阎旭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枫、阎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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