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春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2********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602民初912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恢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春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所欠原告潘学贵的材料款和借款共计389508元,并承担其中760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其中308508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春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春海负担35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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