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5民初450号 |
案号 |
(2021)琼9025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借贷关系。被告林雄、陈美秀向原告李玉花承诺该笔借款于2021年3月31日前还50000元利息,余款及利息在2021年12月30日前全还清,原告李玉花亦同意被告林雄、陈美秀按上述偿还方式还款,应认定为原告李玉花与被告林雄、陈美秀将该笔借款的偿还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偿还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支付50000元利息的期限已至,被告林雄应按约定向原告李玉花支付该笔款项,但支付余款及剩余利息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原告李玉花主张被告林雄支付除50000元利息以外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美秀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签名,但在《借款协议书》《还款承诺书》中并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被告陈美秀对上述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李玉花主张被告陈美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以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玉花支付利息50000元。二、被告陈美秀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