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宁县永利纸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08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月12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61213600234】。被申请执行人广宁县永利纸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78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费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成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617846081H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宁县横山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