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毅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1368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2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480.547219万元,本息合计2480.547219万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史海军、朱玉华、王政伟、程毅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史海军的抵押财产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南侧幼教商贸服务中心房产(产权证号:平房权证石龙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南侧幼教商贸服务中心第1-5层房产(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石龙字第××号、平房权证石龙字第××号、平房权证石龙区字第××号、平房权证石龙字第××号、平房权证石龙字第××号)及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平龙国用(2014)第xx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827元,由被告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海军、朱玉华、王政伟、程毅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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