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7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2060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2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龙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三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租金和借款327199.45元,并从2021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萍乡三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8元,由被告龙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