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50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2721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2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萍、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科夫借款本金317739元并支付利息109184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31773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建萍、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科夫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科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3.84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合计10518.84元,由被告胡建萍、江西省萍乡市华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建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23685989500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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