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24民初448号
案号
(2021)辽0624执1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令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曲晓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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