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0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6059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义亭借款8000元;二、被告马静、银川施塔德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义亭借款34845.53元;三、被告卢大兵、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义亭借款13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13万元借款自2019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高义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高义亭负担19元,被告银川施塔德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卢大兵、马静负担17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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