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相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3********4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12民初220号 |
案号 |
(2021)鲁0812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延文、孔凡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元,截止至2020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182,100.91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实际金额以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二、渠涛、王相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渠涛、王相文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张延文、孔凡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张延文、孔凡梅、渠涛、王相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