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艳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2********1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12民初769号
案号
(2021)鲁0812执1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宋鲁、申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412583.35元及2020年7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张玉玲、贾红燕、杨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玉玲、贾红燕、杨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三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可以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宋鲁、申艳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6元,由被告宋鲁、申艳辉、张玉玲、贾红燕、杨笋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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