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丽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4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5327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里、侯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894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98948元为本金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被告周里、侯丽琴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预交,被告周里、侯丽琴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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