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7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660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4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小亮、周丹、柳旭、刘丹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42853.82元;被告于小亮、周丹、柳旭、刘丹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8898.53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小亮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6元,由被告于小亮、周丹、柳旭、刘丹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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