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2********2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2816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68000元、支付利息15487.18元、罚息2339.0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并支付借款本金68000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按照上述《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被告柴国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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