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辛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5********6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890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4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珊、李明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87943.91元;二、被告胡珊、李明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87943.91元产生的利息30498.95元,罚息1694.88元(截止至2020年4月16日,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胡珊、李明键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胡泽华、胡清华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391),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393),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398),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399),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400),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402),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房产、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442),建筑面积22.26平方米房产;对被告胡泽华、孙辛春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38号(4-3-4),建筑面积32.11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胡泽华、孙辛春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胡珊、李明键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1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珊、李明键、胡泽华、孙辛春、胡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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