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经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5刑初1613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2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张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朱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黄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二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吴秋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谢经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张苡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黄惠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李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谢超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黄亦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一、被告人林卫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二、被告人李红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三、被告人黄群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四、被告人冯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五、被告人黄小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六、被告人梁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七、被告人陈雪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二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八、被告人谢广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九、被告人刘榕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被告人吴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顾永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冯海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梁联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四、被告人梁瑞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五、被告人赖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冯特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七、被告人罗小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八、被告人赵振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十九、被告人梁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被告人顾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一、被告人邓钰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二、被告人徐初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三、被告人李焕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四、被告人黄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五、被告人伍淑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六、被告人魏俊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七、被告人吴智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八、被告人肖志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十九、被告人周楚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被告人廖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一、被告人陈荣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二、被告人李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三、被告人李燕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四、被告人陈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五、被告人赵振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六、被告人马俊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七、被告人罗梦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八、被告人黎梅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十九、被告人康德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被告人麦康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一、被告人区江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二、被告人蔡铭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三、被告人朱文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四、被告人余胜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五、被告人刘龙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六、被告人黄海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七、被告人黎兆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八、被告人林女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十九、被告人赵海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六十、被告人杨彩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六十一、被告人袁亮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六十二、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银行卡、u盘等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六十三、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其中冻结被告人朱文军的银行账户相应的金额作为被告人朱文军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罚金处理;冻结被告人徐初绪662669486437账号的银行资金人民币412181.25元、同案人程望礼6222083602015321851账号的银行资金人民币786754.46元及其孳息系涉案以新篮图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违法所得,按照审理查明的被害人被骗款项比例分配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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