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4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202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8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红波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86144元及利息、罚息(以71786.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以7178.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以7178.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被告蔡红波已偿还的1万元从利息和罚息中予以相应扣减)。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红波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89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3元、保全费950元,均由被告蔡红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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