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9********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5330号 |
案号 |
(2019)闽0521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9999.7元,并按年利率24%的计付2017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吴强对被告泉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5元,由被告泉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吴强负担19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