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2********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482民初131号
案号
(2021)鲁1482执1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禹城市樱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8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吉鹏、张静提供抵押的位于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3号楼5单元202室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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