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81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1)桂0681执1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64688.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8月30日前为13735.36元;2、以64688.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3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国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手续费1836.05元。案件受理费1672元,保全费769元,合计2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