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2218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8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楚丽返还押金10000元;二、被告陈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楚丽返还租金11748元;三、驳回原告李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李楚丽负担6元,由被告陈荣超负担1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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